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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莲·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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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莲·梦露的本名是诺玛·珍·贝克。她是格拉迪斯·珀尔·贝克(一个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私生女。母亲格拉迪斯曾为MGM(哥伦比亚的一家顶级电影制版厂)做剪影,一生很频繁地进出收容所。格拉迪斯的疯病折磨着其父母和弟弟,竟至于使其弟自杀。她给那个在诺玛·塔玛兹之后出生的婴儿起名叫“今岁孤星”(1926)。若干年后,当孩子长大成人,执导《二十世纪之狐》的异演给她改名为玛丽莲·梦露。在成名之前,玛丽莲曾给她的生父打过一次电话,他的秘书回话说:“他不想见你。他建议,你如若不满,可以去找他的律师,接受其保护。”

玛丽莲没有说一句话就把电话挂了。当然了,如果一个女孩有理由控诉她的凄惨的童年生活的话,她会那样做的。她曾先后做过12个家庭的养女,他们所表现出的形形色色的粗俗,可真够“水准”的。其中,有一家将空威士忌酒瓶给她当玩具。另外两家痴迷于宗教,他们之中的一家把教唱《耶稣爱我》作为对她的惩罚;如若她有不纯洁的想法,就用磨刀用的皮带抽打。当她不穿衣服与小男孩比较彼此身体的不同时,他们称她为小“荡妇”。她喜欢狗,而一位邻居杀了它。她的外祖母曾想用枕头闷死她,她在孤儿院里待了21个月。在16岁时,她与一个比她年长许多岁的人结了婚。她不喜欢他,于是逃离了那种监狱般的恶劣环境。此时,她变了一个人,说话结结巴巴的,患有慢性失眠症,贪婪地渴望被人追求。

她的第一任丈夫教会她如何在墨菲床(不用时可折起放进墙壁的床)上富有性感,她为此而自豪,她的余生一直在追求这样的生活,并从不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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