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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正德伊始:刘瑾的胜利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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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狱是一个没有规则的世界,人被关在里边,也许一二日,也许几十年,一切视皇帝的心情而定。皇帝心情好也未必就是好事,因为他心情一好,也许就把诏狱里的人犯抛诸脑后了,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想起来。当然,在正德元年(1506年),所谓皇帝的心情,其实已换作刘瑾的心情了。

刘瑾心情大恶,觉得诏狱既不足以泄愤,亦不足以立威,于是不多日便将王守仁等人从狱中提了出来,狠狠地打了一顿廷杖。

所谓廷杖,就是皇帝在发怒的时候着人用棍棒责打大臣。廷杖虽然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但通常只是皇帝在盛怒之下偶尔为之,只有到了明朝才成为制度。

明代开国,是一个帮派组织变身为一国政府,帮派大哥变身为帝国领袖,帮派色彩和江湖习气贯穿明代始终,廷杖即是一例。在常规的政府流程里,大臣有罪,自有一套法律程序来审判、定罪、处罚,是谓“国有国法”,廷杖却是皇帝的私刑。虽然在“家天下”的时代,皇帝也会有自己的家法,而这私刑却连“家有家规”都称不上,因为它没有任何规则,只凭皇帝一时的心情。简言之,只要皇帝对谁不高兴了,当场就可以对他廷杖伺候,轻重随心。

然而儒家政治强调礼义。礼,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统治阶层)对后者相对无感,小人(庶民阶层)对前者相对无感;如果刑罚所击中的是君子的疼痛感与小人的羞耻感,那么这样的刑罚无论其是否公平、是否合乎道德准则,首先就因为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功效而丧失了存在的意义。

君子在意的是脸面,是那些在小人看来毫无实际益处的虚名。以“好死不如赖活着”为人生观的人无法理解“士可杀,不可辱”的信条。惩罚君子,适度地使他知羞即可,永远不可不留余地地剥夺他的尊严。在汉朝人看来,秦朝就是一个完美的反面范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家精神彻底败坏了道德风气;王公大臣和庶民百姓接受同样的刑罚,以至于前者的道德操守迅速降低到后者的程度。“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二世而亡的秦朝以惨痛的代价印证了这句箴言是何等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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