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坐在被告席上,听那么多人谈论自己,也不失为一件有意思的事。在检察官与我的律师进行辩论时,我可以说,双方对我的谈论的确很多,也许谈论我比谈论我的罪行更多。但双方的辩词,果真有那么大的区别吗?律师举起胳臂,承认我有罪,但认为情有可原;检察官伸出双手,宣称我有罪,而且认为罪不可赦。使我隐隐约约感到不安的是一个东西,那便是有罪。虽然我顾虑重重,我有时仍想插进去讲一讲,但这时我的律师就这么对我说:“别做声,这样对您的案子更有利。”可以说,人们好像是在把我完全撇开的情况下处理这桩案子。所有这一切都是在没有我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我的命运由他们决定,而根本不征求我的意见。时不时,我真想打断大家的话,这样说:“归根到底,究竟谁是被告?被告才是至关重要的。我本人有话要说!”但经过考虑,我又没有什么要说了。而且,我应该承认,一个人对大家感兴趣的问题,也不可能关注那么久。例如,对检察官的控词,我很快就感到厌烦了。只有其中那些与整体无关的只言片语、手势动作、滔滔不绝讲话,才使我感到惊讶,或者引起我的兴趣。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他基本的思想是认定我杀人纯系出自预谋。至少,他力图证明这一点。正如他本人所说:“先生们,我将进行论证,进行双重的论证。首先是举出光天化日之下犯罪的事实,然后是揭示出我所看到的这个罪犯心理中的蛛丝马迹。”他概述了妈妈死后的一连串事实,历数了我的冷漠、我对妈妈岁数的无知、我第二天与女人去游泳、去看费尔南德的片子、与玛丽回家上床。我开始没有搞清楚他的所指,因为他老说什么“他的情妇”、“他的情妇”,而在我看来,其实很简单,就是玛丽。接着,他又谈雷蒙事件的过程。我发现他观察事物的方式不够清晰明了。他说的话还算合情合理。我先是与雷蒙合谋写信,把他的情妇诱骗出来,让这个“道德有问题”的男人去作践她。后来我又在海滩上向雷蒙的仇人进行挑衅。雷蒙受了伤后,我向他要来了手枪。我为了使用武器又独自回到海滩。我按自己的预谋打死了阿拉伯人。我又等了一会儿。为了“确保事情解决得彻底”,又开了四枪,沉着、稳定、在某种程度上是经过深思熟虑地又开了四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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