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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我们长大成人,很少再有人一本正经地鼓励我们要和善待人。现代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一个关键前提假定就是,我们应当在不受责骂的状态下如己所愿地自由生活,既不必恐惧他人的道德评判,也不应屈从于某一权威一时性起的意念。自由已经成为我们至高无上的政治品格,人们不会设想让国家承担起教化的责任,来告诉大家应当如何跟他人交往,或者把我们送去听听关于侠肝义胆和礼节礼貌的讲座。现代政治,不管是左翼还是右翼,都被一种所谓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主导着。
作为最早并且最清晰地倡导这种放任主义的人士之一,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在其1859年的《论自由》中解释道:“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对任何成员在违背其个人意愿的情况下行使权力,只能有一个正当的目的,那就是防止其对他人产生危害。他自己的利益,不管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都不构成足够的理由。”
依据这一设想,国家不应当怀抱某种期望,想要去处理国民内心健全或者外表礼貌这样的问题,公民的个人小节不该受到评论或指责。自由主义者所担心的是,对小节的干预可能会将政府打造成一个保姆国家,在他们眼里,那是最应当加以讨伐、最令人厌恶的政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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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比,宗教一直怀有试图塑造他人的远大雄心,对于社会成员应当如何相处,宗教提出了一些影响深远的理念。
现可看一下犹太教的例子。犹太法典《密西拿》中的某些篇章与现代法律有着十分相似的内容,其中关于不偷盗、不违反合同、战争中不对敌人实施不成比例的报复,都有一些耳熟能详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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