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士麦那)
在欧洲,对于自杀的人,法律制裁非常严厉,可以说是再一次将他们处死。人们毫不顾全自杀者的体面,将他们在街上拖来拖去,羞辱他们,把他们的财产充公。
伊邦,我觉得这种法律是很不公道的。我受到痛苦、贫困、蔑视等沉重的压迫的时候,为什么别人不让我结束我的苦难,而残忍地剥夺了我自己手中的救药?
这个社会我已经不愿参加,为什么还要我替它劳动呢?为什么要我遵守不得我同意而制订的公约呢?社会是建立在互利的基础上的,可是,社会对于我成了负担的时候,谁又能阻止我离弃社会呢?上天给我生命,这是一种恩惠。所以,生命已经不成其为恩惠时,我可以将它退还:因既不存,果亦当废。
假如我得不到丝毫作为庶民的利益,难道君主仍要我做他的庶民?本国的公民难道能要求这种不公平的处置:只愿他们有用,不管我灰心绝望?和一般的舍恩施惠者有所不同,上帝难道要罚我接受对于我已成了不堪的重压的恩惠?
我生活在法律之下,不得不顺从法律。但是,我已不在法律管束下生活,法律还能束缚我吗?
有人会说,这样你就扰乱天道神理。上帝将你的灵魂与肉体结合在一起,而你把它们分开。因此你违反神意,抗拒神旨。
这是什么意思呢?我更动了物质的变化,本来是一个圆球——运动最初的规律,也就是创造与保存的规律使球成为圆形——我把它变为方形了,这就算扰乱天道神理吗?毫无疑义,并不如此。因为我无非运用我应得的权利;并且,在这意义上,我不妨随意扰乱自然,谁也不能说我违抗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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