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当审理公民与公民间的案件,各国人民则应自己审理自己与别国人民间的案件。依法处理各国人民间的案件,不能不与处理一国公民间案件用同样的方针。
各国人民之间很少需要第三者担任仲裁,因为争执的案由几乎总是明白易决的。两个民族的利益通常是各不相干的,所以只要爱好正义,就可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他们不大可能为自己的诉讼立场先作有利的打算。
发生于个人间的纠纷就不如此。由于大家生活在一起,大家的利益非常错综、混杂,并且纠纷的种类亦非常多,所以需要有第三者,将涉讼两造,为贪婪自私而故意颠倒黑白之处,加以澄清。
只有两类战争是正义的战争:一类是为了抗拒敌人的侵袭而进行的战争;另一类是为了援救被侵袭的同盟者。
君主由于个人的争吵而进行的战争毫无正义可言,除非案情严重,当事的君主或人民合当处死。因此,君主不能因为别人拒绝了他所应得的某项礼遇,因为别人以不适当的方式对待他的使臣,或因为诸如此类的事,而进行战争;个人也不能因为别人不让他坐首席而将人杀死。理由是这样:由于宣战必须是合乎公道正义的行动,因此刑罚必须与过失相称,必须考虑宣战的对方是否该当处死;因为对谁作战,就是想用死刑惩罚他。
在公法中,最严厉的正义行动就是战争,因为战争可能得到摧毁整个社会的效果。
采取报复手段是次一等的正义行动。这条法律,法庭未能阻止人们采用,那就是以罪恶的程度来衡量刑罚。
第三种正义行动,就是褫夺某君主能从我方获得的优厚条件,当然仍须惩罚与被罚者的妄行相称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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