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对于为法治社会奠定理论基础的英国自由主义传统,我们当然应该有所了解。约翰·密尔被誉为英国自由主义的哲学代言人,他的《论自由》是一本特别值得推荐的公民读本。
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立而言的。中国两千年来一直是人治社会,长官意志决定一切,个人无自由可言。与之相反,在法治社会中,个人自由是核心价值,社会对于个人的根本责任是要保护个人自由。一方面,每个人拥有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法律保护其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每个人须尊重他人的相同自由,若有侵犯必受法律的惩罚。我把这个道理归纳为一句话:保护利己,惩罚损人。
在论证这个道理时,英国传统强调的是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以及保护个人利益所达成的有利于全社会的结果。同时,它亦承认民主政治是法治秩序的制度保证。密尔也不例外,但和这个传统中其他哲学家不同的是,相对于个人利益,他更强调个性价值,相对于民主政治,他更强调开明社会。我本人认为,从公民修养和公民对法治建设负有的责任之角度看,他的见解尤其值得重视。
人生在世,诚然要解决吃饭问题,所以法律应该保护人们依据自己的能力解决吃饭问题的权利。不过,在密尔看来,这顶多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初级理由。个人自由之所以是核心价值,更是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特的精神性存在,其个性和精神能力唯有得到了自由的发展,才是真正作为人在生活,这是人的尊严之所在,也是人生幸福的实质因素。同时,个性发展不但使每个人对于自己更有价值,也使他对于他人更有价值,个体有更多的生命,群体也就有更多的生命,个人的首创性导致了社会的进步。作为相反的例子,密尔提到了中国,说中国的教训就在于个性消灭导致了历史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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