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各大关注死刑的网站,都罗列了下面的名字:“第1000人,肯尼思·博伊德(KENNETH BOYD),死刑执行日期:2005年12月2日,北卡罗来纳州;第1001人,夏·翰弗利斯(Shawn Humphries),死刑执行日期:2005年12月2日,南卡罗来纳州。”
计数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它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说,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会因为计数,在某个点停下来,作一番检讨和反省。美国的这第一千名死刑,就是这样。
一
将人处死是一回事,死刑法却是另一回事。人类很早就在处死同类,可是把它变成法律,却反映了社会在走向成熟,开始思考把刑罚规定为一个共同契约。
一般认为,公元前十八世纪巴比伦颁布的死刑法,是比较起来最早成熟的死刑法。它规定了有二十五种罪行可以被处死。在公元前七世纪的希腊雅典,曾经把死刑作为对所有犯罪的唯一处罚,就是再轻微的犯罪,也只有死路一条。接下来,公元前五世纪,罗马也有了它的死刑法,处死的手段各种各样,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常常很残酷。今天人们认为是“残酷”的绞刑,在那个时候根本算不了什么,死刑通常是烧死、淹死、车裂、活活打死等等。必须提到的是,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在欧洲的各个国家促进了酷刑和死刑。
欧洲文化是美国文化的源头。美国原来是英国殖民地,英国的相关历史和法律,对美国的影响就更大一些。在十世纪,绞刑成为英国相当普遍的处死方式。在此后的岁月里,英国出过一个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他曾经宣布,在他的统治下,除了战争时期外,不得处死任何人。这大概是英国最早的废除死刑的努力吧。可是显然还不到火候。所以死刑很快恢复,其后仅在英王亨利八世时,就有大约七万两千人被处死。处死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残酷在当时显然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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