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哈耶克的著作,常常会感觉到一种挑战,对我一向具有的某些信念的挑战。由此又引起我的反省,反省的结果往往是,我承认有必要对我的信念进行修正。这里我谈其中的一例。
在现实生活中,我经常发现这样的例子:有一些很有才华的人在社会上始终不成功,相反,有一些资质平平的人却为自己挣得了不错的地位和财产。这个对比使我感到非常不公平,并对前者寄予同情。据我分析,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一个重要原因是前者不善于经营自我,而后者善于。在我的概念中,所谓善于经营自我无非是善于利用人际关系和利用机会为自己谋利,几乎与钻营是同义语,一向为我所鄙夷。我看重真才实学,而认为这种经营自我的能力绝不属于真才实学,并且是有真才实学的人所不屑的。
然而,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对这种能力给予了充分肯定。他称这种能力为“企业家式的能力”,其特征是善于恰当使用自己既有的能力,为之发现获得最佳运用的机会。他认为,在发现自己能力的最佳用途上,人人都应该是企业家。一个人的成功不是取决于自己既有的才能、知识、技术等等,而是取决于能否成功地将它们转换成“对其他有能力做出回报的人有用的具体的服务”,这正是自由社会的本质之所在。说白了,就是要善于推销自己,为自己找到最好的市场,卖最好的价钱。
这个论点无疑直接触犯了我的一贯的道德信念,因此我在阅读时在旁边打上了问号。但是,经过仔细思考,我不得不信服于哈耶克的论证的逻辑力量。哈耶克也承认,由于企业家式的能力之强弱,造成某一特殊能力相同的人之间报酬悬殊,这种情况被视为不公,引起了极大不满。同时,每个人必须为自己的才能去寻求市场,必然面临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就把大多数人置于压力之下,“这是一个自由社会加诸我们的最为严格的也是最为残酷的要求”。但是,哈耶克认为,让每个人自己承担寻求机会的压力是必要的。他的一个最有说服力的论据是,在自由社会中,才智不是特权,任何人无权强制别人使用他的才智,因为这意味着剥夺了别人的选择权利。而且,如果根据才能而不是根据使用才能的有用结果来决定报酬,便意味着必须有某个权力者对才能的等级进行裁决,这必定会导致专制。因此,“如果想替代那种对自己的命运负责而导致的压力,那么可供选择的就只有那种人们必须服从的个人命令所产生的令人更为厌恶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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