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嘉靖年间,成都府下辖的彭县发生了一桩普通的官场弊案。
说它普通,是因为这案子的规模很小,案情简单,罪行寻常,讲起来实在是乏善可陈。可正因为它太过平常,在大明一千多个州县里颇具普遍意义。于是这一桩普通小县的普通小案,俨然成了一个繁盛王朝的青之末。
彭县紧邻成都府的北边,相距四十多里,乃是川西重镇。有诗人写过一首《彭州歌》:“彭州昔号小成都,城市繁华锦不如。”评价殊高。
嘉靖二十年(1541年)二月,一个叫陶成的当地人走进彭县县衙,高高兴兴领了吏帖,成为吏房的一位书手。
先简单介绍一下大明县衙的构成。
明代县衙里,最大的自然是知县,叫作主官。他有两个副手,一个是县丞,一个是主簿,这两位叫作佐贰官。他们仨都是有品级的朝廷命官,县里的行政长官。在这三人之下,还有一位典史,叫作首领官,但没有品级,不入流。
再往下,衙门里最重要的行政机构,叫作三班六房:三班是指皂班、壮班、快班,负责仪仗、治安、缉捕之类,有时候还会多一个捕班,和快班合在一起,就是老百姓熟悉的“捕快”;而六房对应的是朝廷六部,分为礼、吏、户、工、兵、刑六个部门,各有主管业务。除此之外,还有承发房和架阁库等办公机构。
在这些机构里办事的人,统称为吏,也叫“胥吏”或“吏胥”。“胥”这个字,本意是有才干之人,十有二人,后来引申为基层公务员。
陶成加入的,是分管人事的吏房。他应该受过教育,会识文断字,在吏房里担任书手——顾名思义,就是负责各类公文档案的书写、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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