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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劳改生涯第一站 三、监内需要,监内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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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健全的国家,未决犯和已决犯是有分别的。未决犯一般关押在看守所,又分嫌疑犯和非嫌疑犯两类。嫌疑犯属于传讯性质,扣押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嫌疑犯指的是证据确凿、无须甄别、已经宣布逮捕但还没有判定刑期的犯人。看守所属于法院系统。一经判刑,成为已决犯,犯人就移交给监狱。监狱是执行机关,与法院是两个系统。

上海解放之初,还没有法院。法院是在三反五反结束以后在“三五反工人法庭”的基础上筹建起来的。池步洲从被捕到判刑,都由军管会处理。当时没有看守所的机构,未决犯不是关在分局拘留所,就是关在监狱里,但狱方对这些未决犯没有支配权。一旦定了刑期,犯人就交给了监狱。当时的监狱归公安局劳改处管辖,对内称“第一劳改大队”。与监狱并行的,还有许多劳改单位,或在郊区、或在外县、或在外省,对外或许称为某某工厂、某某农场,对内则一律编为“第×劳改大队”。这些劳改单位的犯人,名义上都由劳改工作处分配,实际上都由监狱输送。特别是上海,监狱长就是劳改处副处长。现在劳改处已经改为劳改局,提篮桥监狱的大门口,挂着两块牌子,右边一块是“上海市劳改局”;左面一块是“上海市监狱”,两个单位,实际上是一码子事儿。

分配犯人的原则,第一是“对口”,例如学工业的分配到工厂,学农业的分配到农场;第二是根据刑期,例如五年以内的一般都分在近郊或邻县,如崇明县或大丰县的劳改农场;五年以上的,分到苏北的一些劳改农场,或到安徽去修淮河;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为防他们铤而走险,一般都放在难于逃跑的地方例如劳改工厂或青海、新疆等荒无人烟的地方。最后还有一条:既然犯人的去向都由监狱分配,监狱内部的工厂,必然挑选自己最需要的犯人,或膀大腰圆的,身大力不亏;或有一技之长,可以对生产有所改进。不说这是“本位主义”,至少也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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