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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议乡间合作发生的文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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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谈合作必须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利害,二是条件。有利害才有合作的动机,人们通过合作以趋利避害,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规避危害,减少损失。有条件才能实现合作,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体系,因为合作需要信任的起码氛围,需要谈判,有合适的沟通话语。按经济学所谓的理性人假设,理性人之间的合作是要通过多次博弈才能实现的。但即使在这种假设的前提下,依然存在相应的文化条件。就是说,理性人之间存在着完全以利害为归依的文化,没有其他的“杂念”,而且可以用彼此通晓的话语谈判。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纯粹的理性人和理性文化条件是不存在的。真实的合作发生,应该伴随更为复杂的文化条件。

孙中山先生说中国人一盘散沙。一方面是愤激之词,一方面也是从民族国家角度讲的。其实就社区范围而言,传统时代的中国农民是很能合作的,甚至可以说,合作是他们大多数人生存的必要形式。在生产层次上,不要说水利灌溉、房舍的修建,就是一般日常的活动,也经常渗透着合作,比如耕作、收获时的劳力和畜力的互换,看青的协作等等。在生活层次上,合作的几率就更高,别的不说,就说乡间的社火戏乐,拜神祭祀,没有高等级的合作与组织,是根本不可想象的。许多乡间的民间组织,从宗族到乡社,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乡间合作共同体。

毋庸置疑,传统时代农民的合作,是建立在儒家所谓的“亲亲”的理念之上的。也就是说,基本上是按亲缘和地缘规定的亲近程度,决定合作的深度。亲近程度高的人,合作的可能性高,反之亦然。显然,对于这种合作的发生,传统时代盛行的儒家伦理和礼仪仪式,构成了相应的文化氛围,诚信建立在彼此“一家人”的前提上,又得到仪式的强化。在这种条件下,沟通自是最便捷的,因为不存在任何话语方面的障碍。尽管如此,合作还是存在规模和农民个体状况上的差异。因为即使在熟人社会“自家人”的范围之内,每个人及其家族的受信任度也是不同的,客观地说是分梯度的,信誉好、能力强的人,发生合作的几率肯定会高一些,反之,则不容易寻求合作者。数个家户之间的小规模合作,实现较易,农户自己就可以操作,而比较大规模的合作,则需精英的参与。一般来说,精英不仅威望高,具有可信性,而且拥有话语的解释权,所谓知书达礼(理),可以熟练地运用令农民信服的语言来说服他们。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有天然的谈判能力。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精英出头,群起响应是必然了的,即使那些本不情愿参与合作的人,也会迫于群体的压力,选择从众。晚清时节,信仰基督教的教民,有不拜偶像的借口,按教会的规定,是不许参加村民的戏乐活动的,所以也无须交纳这些活动分摊的费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除非有教会的强力干预,一般的教民还是选择参加活动并交纳戏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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