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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官场戏与梦 清人的撒钱与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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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朝实行官员低俸制,官员的俸禄很低,一品官每年俸银一百八十两、俸米一百八十斛(每斛五斗),依次降下来,九品官每年俸银三十一两多点、俸米三十一斛多点。其中七品知县每年俸银四十五两、俸米四十五斛。当年的俸米是漕运过来的南方糙米,如果难以下咽,就得去市场换成钱。纵使当年的物价低,这样的俸禄,如果家庭人口多一点,吃饭都勉强,想精米白面加鱼肉,基本没戏。所以,明朝的清官海瑞做县令的时候,母亲过生日,割两斤肉都难。清初也有几个清廉到“死心眼”的老儒,一任县太爷做下来,家产都赔光,卸任只能骑个毛驴回家。

当然,多数的官员没有这么“傻”,俗话说“千里做官,图的是财”。老百姓的话,很符合当时官员的心理。当时社会人们认为只消做官有了权,就自然有办法给自己弄钱花。地方官,亲民之官,亲自治理民众,哪有没油水的道理。征粮征税,流水的钱经手,哪有不漏点下来的理儿?打理诉讼,且不说是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但凡打官司,总是要花钱的。原被两造钱花下来,肯定没丢到水里去。征粮要多征点,鼠耗、雀耗、水分耗,征税征来的散碎银两要融成元宝,得有火耗,还要多征。两下加起来,就叫耗羡。单这两项,每年一个中等规模的县就几万两。再加上其他的陋规,一任县太爷下来,宦囊就鼓鼓的了。后来皇帝老儿看着眼热,要求耗羡归公,然后另发养廉银,即使知县,也每年四百到两千两,比正俸高出十到四十倍。如果做到巡抚总督,养廉银就可以过万。只不过,有养廉银之后,官员们陋规该拿还是拿,再后来,耗羡之外还有耗羡,养廉银来了,廉也没真的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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