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用这把钥匙打开了自己的心扉。”威廉·华兹华斯指的是英国从海外引入的十四行诗体,这种抒情手段自锡德尼发表他的《阿斯托菲与斯黛拉》之后,在十六世纪九十年代初突然变得时兴起来。莎士比亚从不怠于追随时尚,在1593年至1600年之间一共创作了一百五十四首十四行诗。他在自己激情的第一次潮涌中一气写下了许多首,此后便比较随意。这些诗篇在1609年由托马斯·索普拿去出版时可能是未经本人同意的。那个年代没有关于版权的法律,也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一个进取心强的出版商出版他能弄到手的任何东西,他无需向作者致歉,也无需支付稿酬。盗印较之盗窃显得更富于浪漫色彩,更具有伊丽莎白朝的特色。既然德雷克在海上那种更大规模、更有利可图的盗劫使他赢得了爵位,那么人们就难以在道德上找到依据谴责文字上的盗印了。
莎士比亚和他的同事是深受剧院中盗印者之苦的。为一家剧团写的任何剧本,一经写成便自动成为该剧团的财产。当阿莱恩由海军大臣剧团转到斯特兰奇勋爵剧团的时候,他无权带走《帖木儿大帝》,因为马洛是把这部剧本卖给剧团而不是卖给其主要演员的。剧团之间也讲究信义,不然就意味着混乱,意味着贬低一种值得引以为自豪的艺术。不过出版商却没有这种顾忌。他们若是不能偷走防范甚严的稿本,至少可以派人去剧场把演出速记下来。速记不是采用格雷格或皮特曼创造的语音符号,而是采用一套表意文字符号,即按照汉字那种原理表明词义的符号。这种方法称为表意速记法(charactry)。盗录者若是不能记下舞台上的语音而只能记下意思,那么速记的结果往往是令人遗憾的。“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这句台词如果用表意法记录——To be是“存在”或“活着”的意思;or,意思简单明了;not to be是to be的反面,可以速记为“去死”;that is the,可以记为某种连接符或等号;question,写成表意文字不单是“问题”,还包括“要害”、“要考虑的事”、“争论点”等意思。速记者将速记稿带回家时,可能记住他所听到的一部分台词,但不可能记住全部。他会把哈姆莱特的这句独白整理成:“To live or to die-aye, there's the point.”(活着还是去死——是的,那是个要害。)意思相当准确,然而诗意与魅力却荡然无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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