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的何念和香港的彭浩翔最近为版权的事吵得不可开交,昨天何念一方公开表示要诉诸法律,我粗略看了一下经过,觉得他们可以吵却用不着使狠打架。俩正值创作旺盛期的文艺青年,没必要变身武艺青年,耽误大好时光,投入无聊的口水风波中。既不要撒谎,也不要撒娇,赶快撒腿,跑回原有阵地,做真正有价值有贡献的事。青年才俊,人生苦短啊。
这件事的开端有点像一部戏,俩素未谋面的才子某次因缘际会遇上,商谈甚欢,两人准备合作,但在合作方式具体条款上产生分歧,合作未果。甲才子遂另起炉灶,乙才子颇为不爽,发现甲才子新作名跟自己创意相近,遂怀疑甲才子盗用创意。没收到钱,还被人盗了梦,认为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乙才子开始谩骂。甲才子也很感冤枉,觉得只是名字受了乙一些启发,就算成整个创意都是你的,还恶语不休,未免也太霸道了。这样甲乙互生愤懑,都觉受极大委屈。
我是这么看的,流行于很多报纸特别是南方系报纸的某种署名方式:记者某某某,后面加一括弧(本文某某某亦有贡献)特别适合此次风波。何念欠妥的一是不该在微博上予人拿同名电影“过桥”之感,二是在自己话剧名字《撒娇女王》后面最好加一括弧——(此名彭浩翔先生亦有贡献)。话剧眼下虽未开演,也需在各种场合反复提及此事。这绝对是疏忽,但硬要把疏忽算成是侵权,我觉得就说大了,也变性质了。受了启发是真,但像我这样经常跟人聊事儿,偶尔会迸发出点子,最后别人产生新联想拿去用的例子数不胜数,如果我都去跟人骂街干仗,那最后就天天喷口水没时间干正事儿了。维权当然需要,但得分性质。这更多是一种启发,升格到全案,便是以偏概全了。如果真这么算,那一小说家看到一幅画产生灵感创作了小说,是否画家要告小说家侵权?一导演看到外国的好电影产生灵感创作一全新电影,是否原电影导演能告他侵权?果真如此,有种名为“策划会”的会也不能再开了,你一言我一语鸡一嘴鸭一嘴的,搞策划的人总能刺激主创想出些新办法,然后以此要求获得版权,那主事者非得气结愁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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