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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疑点重重 附录 部分国家或地区脑死亡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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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国情不同,科学研究的发展成果也在不断进步,所以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都有着各自的脑死亡鉴定标准。世界上许多国家多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我们可以大致地了解一下其中一些标准。

美国哈佛大学标准(1968年)

1.感受性和反应性丧失:对外界刺激和内在需要完全无知觉和反应,甚至最强烈的疼痛刺激也不能引起发音、呻吟、肢体退缩或呼吸加快等

2.自发性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经医生观察至少1小时,关闭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3.反射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头—眼反射及眼前庭反射消失,瞬目运动、吞咽、呵欠、发音、角膜反射和咽反射消失,各种深浅反射消失

4.脑电图示脑电波变平或等电位脑电图(脑电活动不超过2微伏)

5.所有上述表现持续24小时无变化

6.排除低温(体温低于32.2摄氏度)和中枢神经系抑制药物(如巴比妥类药)的影响后才能确立英国皇家学会标准(1976年)

1.必要条件

(1)深度昏迷,因排抑制性药物、原发性低温、代谢和内分泌紊乱引起的昏迷

(2)因自主呼吸不足或停止而需用呼吸机维持(排除松弛剂或其他药物所致的呼吸衰竭)者

(3)确诊为不可逆的脑部器质性损害

2.确诊试验所有脑干反射均消失

(1)瞳孔固定,对光反应消失

(2)角膜反射消失

(3)眼前庭反射消失

(4)颅神经支配区无运动反应可以引出

(5)咽反射消失或用吸引管刺激气管无咳嗽反射

(6)停用机械呼吸机,经相当长时间,足以使PaCO2升高,超过呼吸兴奋阈,仍无自主呼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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