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文中,我们说过,法医病理学还有一门分支,叫“法医组织病理学”。那么,相对于我们花了大篇幅介绍的法医病理学,什么才是法医组织病理学呢?法医病理学是运用临床病理学的技术方法,对死者的组织器官进行镜下检验。主要运用于死因不明、伤病关系分析的案件中。有的时候也会利用法医组织病理学对一些尸体现象、生前死后伤的诊断等发挥作用。
我们在介绍死因的时候,说过什么是直接死因,什么是间接死因,什么是联合死因,什么是诱因。其实这些概念的意思,就是要研究伤与伤、病与病或者伤与病,究竟哪一个才是导致死亡的最主要的因素。
在很多案件中,死者并没有机械性窒息的征象,也没有致命性的机械性损伤,那么这种死亡,通常是内因(疾病)引起的。但是死者的家属可不这样认为,一般猝死的人,所患的疾病都是潜在性的。也就是说,在死者生前,并不一定表现出来,体检也可能检不出来,其家属也并不一定知道他患有这种潜在性疾病。那么,法医要证明死者是内在潜在性疾病导致死亡,就一定要拿出证据。这些疾病,通常是不能被肉眼所发现的,那么怎么获取这样的证据呢?法医组织病理学会帮助法医解决了这个问题。
比如,一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简单肢体接触后,就有一方突然倒地死亡。显然外伤不足以致死,那么就要通过法医组织病理学对死者的内脏器官进行检验,确定死者的猝死缘于何种疾病,从而界定行为人应负的责任。如果死者是患有潜在性的心脏疾病,那么说明行为人和死者发生纠纷这一行为,诱发了死者潜在的心脏病突然发作,导致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只是死亡的诱因,一般不能按照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那么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按照过失致人死亡定罪,或者只负责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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