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车直接从州立医院来到我曾作为无家可归者在那里度过了一天一夜的市区大桥下,但是我没能找到他。我惟一的证人已经消失了,搬到其他临时居所去了,消失在日日夜夜充斥在我们眼前的庞大的游民队伍里。只有他知道把刀子给了我那无辜的当事人的那个人的身份。我一直那么肯定,那么自信,知道是谁干的,他为什么要这样于。但是,此刻当我坐在那儿听着公诉人开始陈述时,我怀疑自己什么都不知道。
卡桑德拉·罗伊斯切的陈述清晰、精确,字字句句义愤填膺,你不由得会以为被告所受的指控不是他杀死了某个他从来不认识的人,而是杀死了他自己的母亲。这种事我以前听说过无数次,在梦中也多次梦见过。在某个地方肯定有一本卷着书角的手册,逐段叙述了在审判杀人犯的开始陈述中,公诉人应该说些什么。一切都有公式可循;公诉人必须证明的每一个事实都已到位。
罗伊斯切身穿一件普通的黑上衣,深色长袜和黑鞋子,站在离陪审席几步远的地方。她变换了一下语调,用庄重的声音轻轻地念出一串她准备传唤的证人的名字,以及她期望他们每人能够提供的证据。
“当你们听完了所有的证据,”她最后说道,褐色的眼睛里闪烁着自信,“我知道你们就会同意,州法院终于卸下了重担,约翰·史密斯毫无疑问是有罪的。”
被告——人们只知道他名叫约翰·史密斯——坐在我身旁,摆弄着他的领带。他以前从未戴过领带,现在每天早上副治安官把他带进法庭时,我就把领带戴在他脖子上。他胡子刮得干干净净,理了个不错的发型,看上去完全像个正常的年轻人,只是有时他还会张大着嘴,脑袋两边来回摇晃。他在陌生人面前显得很胆小,甚至有些害怕,但我发现他对正在进行的程序也感到很好奇。起初,他眼睛老是盯着桌子,不愿抬起头来,但是,当他渐渐习惯了环境,尤其是那十二名陪审员的脸后,他开始抬起眼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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