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真相和能被证实的部分真相之间是有差别的。这其实是塔尔斯基对哥德尔定理做出的一个推论,”塞尔登说,“当然了,法官、法医、考古学家早在数学家之前便已知道这一点。我们思考任何犯罪时只考虑两种可能的嫌疑人。他们双方知道关键性的部分真相:是我或者不是我。但法律不能直接得出这个真相;必须经过一条艰苦曲折的道路收集证据:审讯,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指纹,等等。有许多情况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证明这个嫌疑人有罪,那个嫌疑人无罪。实际上,哥德尔在一九三〇年用他的‘不完备性定理’所验证的恰恰也是在数学中出现的情况。可以上溯到亚里士多德与欧几里得时代的验证真理的机制,数学家赖以自豪的以证实真理为出发点、在确凿无疑的最根本元素的基础上一步一步严格按照逻辑推导出结论的方法——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公理化方法——有时候也是不充分的,就如同运用法律中有不可靠、不确定的标准一样。”
塞尔登稍稍停顿了一下,侧身去邻桌找了张餐巾纸。我以为他要在上面写某个公式,但他只是迅速抬手擦了下嘴角,接着说:“哥德尔指出,即便在最基本的算术层面,也有一些命题从公理的角度是既无法证明也无法推翻的,它们超出了形式机械论的范畴,让人无法证明;任何一个法官都无法裁断这些命题是真是假,有罪还是无罪。我在读本科的时候第一次接触哥德尔定理,伊格尔顿是我的导师;当我终于明白,尤其是接受这一定理真正的含义的时候,最令我震动、也最令我感到奇怪的是,在那么长的历史中,数学家们居然在极端错误的直觉主义思路下,还不慌不忙、泰然自若地处理问题。更过分的是,几乎所有人一开始还都认为是哥德尔错了,很快会有人指出他的论证中的漏洞;连策梅洛都放下自己的工作,花了整整两年时间试图推翻哥德尔定理。于是我问自己的第一个问题便是:为什么几个世纪以来,数学家们从未碰到过这些无法确定的命题?为什么在哥德尔之后,数学的各个分支还能平稳地延续其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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