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地方行政区划,中央以下,基本设置分为路、州、县三级。
最高一级区划为路(相当于现在的省级),下辖府,州,军、监等。路不设长官,设转运使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提举常平司(仓司)、安抚使司(帅司),沿边地区则设经略安抚使,实行军、政、财、刑分立而治。
二级区划为州。州虽设有刺史之名,实同虚设,实际掌事的是知州。各州设有通判,与知州同领州事,以文臣任之,被称为“监州官”,为宋代之特殊制度。这一级区划还包括府及带县的军、监。宋代在重要地方设府。有的是将重要之州升格为府;有的是某一皇帝即位前之封地或曾任官之地,即位后即升为府;有的是沿用唐、五代之旧名,在同一府地另有军、监等地方机构。
三级为县及不领县的军、监。县设有县令之名,而实际任事者则为知县。宋代的县有赤县、畿县、望县、紧县、上县、中县、中下县、下县之分。
北宋初年,宋太祖曾分全国为13道,基本沿用唐制。宋太宗太平兴国四年(979年),分全国为21路。至道三年(997年)改为15路,即京东路、京西路、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淮南路、江南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两浙路、福建路、西川路、峡西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
巴蜀地区,宋初置西川路,后分峡西路。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年),把15路中的西川、陕西两路合并,重划为4路:即益州路(后改成都府路)、梓州路(后改潼川府路)、利州路、夔州路,总称四川路,为“四川”得名之始。
四川4路所辖州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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