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黄氏家族跟陈晓的矛盾上升到火并的地步。
当天下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来了一位律师,向高等法院递交了诉状。诉状的控方是国美电器,被告方是黄光裕。
2008年1月28日,黄光裕及其全权拥有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向黄光裕“家庭成员”分别转让90万股和1.86亿股国美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5.66%。此次转让股份,每股作价12.79港元,交易金额达23.90亿港元。
香港证监会对黄氏家族的行动进行了密切的追踪,发现国美于2008年1月23日至2月5日期间10次发布股份回购公告,共回购股份达1.298亿股,动用资金22.37亿港元。回购股份的持有者正是黄氏家族成员。
2009年8月7日,香港证监会公开宣称,黄光裕与妻子杜鹃策划了国美在2008年1月及2月进行的股份回购,目的是以国美的公司资金购买本来由黄光裕持有的国美股份,使黄光裕得以将所得款用于向一家财务机构偿还一笔24亿元的私人贷款。
回购很容易理解,就是让国美用公司的钱购买黄光裕以及家人持有的国美股份,然后再将这部分股份注销,这样做会造成国美资金链紧张。要知道,国美可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资金是全体股东的资金,黄光裕这样做就等于让全体股东买单,最后的全体股东的钱是流向了私人贷款公司。
回购在中国内地也时有发生,如果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欠上市公司大量款项,而大股东破产后无力偿还,那么上市公司就可以通过回购的方式注销大股东股份,冲销大股东的欠款。事实上,内地证监会为了避免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恶意注销股份洗钱,在关联交易方面出台的限制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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