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竺稼北上跟杜鹃会面的当天,发生了一件让黄氏家族意想不到的事情。
9月13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张远忠,在股民的委托下,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就黄光裕、杜鹃、许钟民因内幕交易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提起民事索赔。
张远忠代理的起诉案卷宗显示,原告于2007年9月17日以每股15.578元购买中关村股票1.31万股,总金额为人民币20.407万元;2007年9月18日以每股16元购买中关村股票3.44万股,总金额为人民币55万元;并于2007年9月24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4.3元卖出23658股,卖出总金额33.83万元,共损失34688元。
黄光裕案卷宗显示,2007年7月、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在该信息公告前,指使他人以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黄妻杜鹃按照黄光裕的指令,指使他人使用上述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另一被告许钟民也接受黄的指令,操控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达成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张远忠认为,原告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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