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写作题材而言,推理小说描写的是刑事案件的发生和侦破过程;就写作目的来说,推理小说颂扬法制,抑恶扬善,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法律、尊重法律、相信法律。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推理小说无疑属于“法制文学”之列。关于“法制文学”,著名记者梁厚甫先生有言道:“文艺作家把法律的原理,注入群众的心中,使人民群众明白法制的重要性,因而产生社会上的制裁的力量,令把法律拿在手中的人,不敢肆意妄为。这才是‘法制文学’的真意。”这话颇有见地,一语道破“法制文学”的性质和严肃的宗旨。
作为“反映着社会现实的一个重要方面”的侦探推理小说,内容严肃,形式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理应受到尊重和提倡。然而,实际情况却是,我们有些作者由于受到某些“严肃文学作家”的歧视,创作起此类小说来,却理不直,气不壮,甚至不好意思署上自己的真名。有些读者读起封面标有“案”、“谜”之类的书,也未免有点羞羞答答、躲躲闪闪,怕人嗤笑自己情趣低下。在这种反常的社会心态的作用下,中国的侦探小说长期在岩石缝中冒芽,在瓦砾地上生长,难怪老是长不成大树。不过,有时候我也会想起十年前,通俗歌曲和通俗歌手的命运。因为“通俗”总是被某些人曲解为“庸俗”,一字之差,使得他们难以登上大雅之堂,当然也挤不进音乐家之林。如今雨过天晴,状况大大改观,难道不是吗?有哪个电视台、大舞台上,没有通俗歌手的足迹和歌声?一九八六年全国举行美声唱法、民族唱法、通俗唱法青年歌手大奖赛,乃是通俗歌曲和通俗唱法得到群众——尤其是专家承认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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