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期的野蛮社会,还没有发生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的情况。这时,人们进行物品交换的标准是唯一的,就是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例如,对一般的狩猎民族来说,如果捕杀一头海狸需要的劳动是捕杀一头鹿的两倍,那么一头海狸就可以换两头鹿。自然地,在一般情况下,两天劳动所得生产物的价值,就是一天劳动所得的两倍;而两个小时劳动所得生产物的价值,是一个小时劳动所得的两倍。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艰苦,自然会引起劳动者的考虑。因为,这种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做一个小时所能换得的生产物,往往是做两个小时艰苦程度较低的劳动所能换得生产物的两倍。
如果是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才能完成的劳动,就要给予该劳动生产物以较高的价值,以表示对具有这种技能的劳动者的尊重。因为,这种技能常常需要经过多年苦练才能获得,给予该劳动生产物以较高的价值,只不过是对劳动者获得这一技能所花费的劳动与时间的合理补偿。在进步的社会,对于从事艰苦工作的劳动者,或是特别熟悉某项工作的劳动者,都会考虑增加其劳动工资。
这种考虑,可能早在初期的蒙昧社会就有过。这时,劳动者支配着自己的全部劳动生产物。当然,他也可以用自己的劳动生产物来购换或支配其他的劳动量,这一劳动量的大小,取决于生产这一物品所需要的一般劳动量。
随着资本在个别人手中积聚,其中有一些人把资本投在了劳动人民身上。这些人为劳动者提供了原材料和生活资料,叫他们劳作,以生产更多的劳动生产物或增加劳动原材料的价值。等劳动者们制造出完全制造品之后,投资者就可以拿这些制造品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进行交换,其交换所得不仅足够支付原材料的代价和劳动工资,还能给企业家留下一部分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劳动原材料的价值,就被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则变成了雇主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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