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今十五年前,我在昭和十年十一月号的《档案》杂志上写过一篇关于侦探小说定义与类别的文章,那篇旧稿也收录在战后出版的《随笔侦探小说》中,而我将重新梳理现在的想法,成文后刊登于此。无论西方或日本,战后都频频掀起关于侦探小说本质的论战,因此在这里我想明确地说出自己的看法,也不算什么浪费时间的事情。
A、侦探小说的定义
侦探小说是着眼于主要关于犯罪的难解秘密、以逻辑方式逐渐解明,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乐趣的文学。
这是十五年前我给侦探小说下的定义,新添上了“主要关于犯罪的”这几个字,其他的没有改动。依循前例,接下来我将一一解释。下面的解说文字是我新撰写的。
(1)首先必须有一个贯穿小说全体的秘密,这个秘密可以是罪犯的身份,也可以是犯罪手法,或是犯罪动机。欧美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挖掘“动机”的侦探小说,甚至还更进一步,有些作者尝试探寻“被害者”的小说。这些都是有关犯罪的秘密,但即使秘密与犯罪没有丝毫关系,当然也无妨。原则上只要有谜团就行了。
(2)原则就如同上述,但是自古以来,可以说几乎没有过不探讨犯罪的侦探小说,所以将这一点写进定义,应该比较贴近实际状况,所以我加进了“主要关于犯罪的”这几个字。要说侦探小说的趣味大半来自于犯罪本身也不为过。罪犯绞尽脑汁想出来湮灭犯罪痕迹的欺瞒手段,会被扮演侦探角色的人物透过证据,以逻辑推敲的方式一一揭发;不过罪犯的身份通常会被隐藏到小说的最后,因此作者无法直接描写罪犯的性格及心理。但随着侦探一步步抽丝剥茧,罪犯逐渐陷入焦虑之中,在恐惧中颤抖,或自暴自弃地负隅顽抗,可以从字里行间直观地感受到这种心理的作品,是上乘之作。作者间接地描写犯罪者的行动与心理,但正因为是间接,有时候比正面的直接描写更要打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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