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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剿”“抚”“剿”的回旋 四 琦善与广东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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琦善与伊里布旨趣相投,却没有伊里布的那份幸运,他的面前,只是死路一条。英方的开价与清方的还价差之霄壤,没有调和的余地。

《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作为英国政府的正式文件,向清政府提出下列要求:

一、赔偿被焚鸦片。

二、中英官员平等交往。

三、割让沿海岛屿。

四、赔偿商欠。

五、赔偿军费。

但是,以上五项并不是英国的全部要求。1840年2月20日,与《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一并发给全权代表懿律和义律的,还有巴麦尊的第1号训令,其中包括了更多的要求。为了使全权代表能充分理解不致有误,巴麦尊还拟就了对华条约草案,供懿律和义律在谈判中使用。该草案共有十条:

一、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上海、宁波为通商口岸。

二、英国政府可在各通商口岸派驻官员,与中国政府官员直接接触。

三、割让沿海岛屿。

四、赔偿被焚鸦片。

五、中国废除行商制度,并赔偿商欠。

六、赔偿军费。

七、未付清的赔款以年利百分之五计息。

八、条约为中国皇帝批准后,解除对中国沿海的封锁;赔款全部付清后,英军方撤离。

九、条约用英文和中文书写,一式两份,文义解释以英文为主。

十、条约在规定期限内由双方君主批准。

如果我们将此两文件对照,就会发现,《条约草案》中第一、七、八、九、十条为《致中国宰相书》中所无,而第二项中增加了派驻官员,第五项中增加了废除行商制度。对清朝说来,后一份文件要苛刻得多。

那么,这两份内容有着不小差异的清单,又应以哪一份为准呢?巴麦尊规定,以后者为准,同一天他给懿律和义律的第4号训令指出,条约草案中一、二及四至九各条,是“必不可缺的条件”,表示了毫不通融的态度。对于可以通融的第三条,即割让沿海岛屿,他又提出了五项交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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