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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第四十五章 明代之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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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虽已取消门下省长官,但仍保留六科给事中。凡有圣旨下来,必先经过六科给事中,凡有不当之处,六科给事中有权驳正,再发给部,称为“科参”。其下属不敢违背科参而自我行事。给事中亦有权参与廷议大事、廷推大臣或重罚大臣。

因此,如果君王贤明,则学校贡举制认真推行,翰苑制度认真培养人才,使地方官僚以及民众人人奋发有为。故自明太祖以来,吏治清明达百余年。当时之地方官,常有人民乞留而留任,且有升官者,由地方小吏升为中央大官者比比皆是。亦有由中央尚书出任为地方布政使者,由侍郎升任为参政者,并重罚贪吏,故明代之吏治,实超越唐宋之上,几乎有两汉之风也。即使到明代晚年之英宗、武宗时期,仍然民心安定,亦少贪渎之吏使然。

但严格来说,英宗天顺以后,巡抚地方大员渐渐专权自大,使监司、牧守不能畅所发挥其谏政,遂造成重内轻外,即中央政府特受重视,而致忽略于地方政府之施政。

又如明初沿袭唐代之府兵制度,自京师一直到郡、县皆设置卫所制度。凡地方上一郡所,连郡者设卫。大约以五千二百人设一卫,一千一百二十八人设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设百户所。地方上由都司统领,中央由五军都督总管。遇作战时,命将任总兵官,统领卫所之军兵。战事完毕,则将上所佩印交还给中央,官军各回卫所。每军给田五十亩,如田肥者减为三十、二十亩,如田瘠者则增为百亩、七十亩。最盛时卫所军达百余万,中央须供应粮饷五百余万石,官俸兵粮均从此出。故明太祖曾自负地说:“吾养兵百万,要不费百姓一粒米。”较魏晋时期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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