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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农民可望享有免费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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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教育“好时光”不再?

“三农”问题是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教育。

建国之初,百废待兴。为了实现迅速普及初等教育目标,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将工农速成学校、业余学校、识字学校等正式纳入学校系统,形成工农速成教育、成人业余教育和正规教育三足鼎立的格局。1956年1月,面对国内经济的良好发展态势,教育部印发《十二年教育事业规划纲要》,准备7年内“在全国基本普及义务教育”。到了9月份的中共八大,“基本普及义务教育”更变成了“普及义务教育”,时间也延长到12年。对于农村孩子来说,这是一段好时光。当时中小学教育收费低,公共保障好,由上级政府负责教育经费,村民象征性交点钱,即使交不起,中小学也有助学金可以申请。人民公社成立后,教育、卫生医疗和水利建设,全由公社包干,免费教育的“好时光”仍然持续,一直到“文革”结束。

1978年,大包干拉开了农村经济改革的大幕,改变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突飞猛进,但过去由公社负责的教育、医疗和农田水利等公共产品,却一下子无人提供了。

自1978年开始的教育改革,重点放在重建高等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上。农村地区的中小学被大幅撤销和合并,教学人才和资金迅速向城镇回流,造成农村学龄儿童的入学率和小学毕业生升学率持续下降。当时中央在改革过程中迅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连续发文要求加强农村小学教育。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中小学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此后的义务教育法对“免费”的表述是“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但并没有像其他国家一样直接定为“免费”。全国60%到80%的中小学都在农村,义务教育的重担由乡镇和县级政府承担,他们的经费从何而来?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开了一个政策口子,允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而在1992年3月发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的口子固定下来。从那时到现在,杂费以各种名目在学生们的缴费单上出现,成为农村乃至城市居民的主要开支之一。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张玉林教授估算,20世纪90年代10年间,全国对农民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和各种“教育集资”,最保守的估计也在1500亿元。在农村,许多学校是农民自己建起来的,老师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也由农民来分担,但令他们尴尬和无奈的是,他们的孩子仍然不能顺利就读,许多家庭为供孩子上学,终年生活在贫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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