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的提出
2003年8月28日至9月1日胡锦涛在江西考察工作时,明确使用了“科学发展观”概念。在考察中,他指出:“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认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个重大命题,切实把第一要务抓紧、抓实、抓好。要牢固树立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发展新路子。”
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和认识的不断深化,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对科学发展观的内容有了完整的表述。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
在2003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再次强调: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对于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的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至关重要。这既是我国经济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004年2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上强调,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他指出,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要求,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对于我国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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