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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争持不下 战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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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期间,敌方几乎没有表现出有兴趣来讨论战俘的处置。这个问题引发了国际法与人道主义之间不同要求的冲突。就此而言,对这样一位热衷于不停提出节外生枝的新问题,以此来拖延谈判的对手来说,这显然是正中下怀。

用一句也许过于简单的话来说,这个问题就是:在停战之后,什么样的战俘应当在什么环境下释放给什么人。从表面上看,国际法是很清楚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118条(美国立刻就签署了,但是一直到1951年中才批准)说得很明白:“交战停止后,战俘当毫无拖延地遣返回国。”这一条款旨在直接防止重新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很久,共产党还把成千上万的战俘羁留在劳改营中的这种情况。这一条款的起草者并未预见到大量战俘可能不愿意被遣返回国这一情形。朝鲜战争开始后不久,三个主要交战国,即美国和两个朝鲜政府都宣称他们将恪守《日内瓦公约》。实际上,在战争头几个月中,两个朝鲜政权都经常违反对待战俘的规定。南朝鲜人照例射杀北朝鲜战俘,而不愿自找麻烦来照应他们;北朝鲜人也如法炮制,他们捆绑并杀死大批美国士兵。北朝鲜人还把《日内瓦公约》关于交换战俘名单的明文规定置于不顾,只提供了110名联合国军人的姓名,而他们的战俘营里关押着超过6.5万名联合国军战俘。

先不谈这些法律问题。联合国军扣押的大量“共产党”战俘以前都是韩国士兵或中国国民党士兵,他们被迫加入北朝鲜军队服役。此外,成千上万的中共士兵对盟军审讯人员说,他们希望去台湾,而不是回中国。强行遣返这些士兵回国,意味着他们可能会沦为奴役,甚至死亡。一个必然的问题是:在战争的头几个星期,几千名南朝鲜老百姓被北朝鲜军抓去强迫当劳工。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些老百姓不是战俘,但是他们身陷囹圄,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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