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式执法”容易降低政府及执法机关的威信,也滋生形式主义,更是弱化了执法的严肃性和一贯性。
为了整治“黑车”,2006年4月24日清晨起,北京16委办局掀起为期一个月的“狂飙行动”。按照北京市发布的《依法查处取缔无照营运行为的通告》,期间查获的黑车一律处以“极刑”,即不论车型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如果第二次被查,除被罚款外,车辆将一并没收。
但记者调查发现,此次行动中虽有不少“黑车”落网,但更多的是暂时休整,或实施“战略转移”到打击力度相对薄弱的远郊区县。而那些原本就是“黑车”聚集地的城郊接合部,泛滥之势愈加严重。
有关专家认为,此类“狂飙行动”基本上还是“运动式执法”。这种执法形式,尽管在当前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其凸显出的弊端不容忽视。有关执法部门应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逐步转变执法观念,尽量减少运动式执法的运用。
屡见不鲜的“运动式执法”
在日常生活中,“集中整治”“专项治理”“××行动”“××战役”等词汇常见诸报端,有些执法部门也习惯于集中优势人力物力,对违法现象形成“拳头”攻势。这种执法方式,老百姓称之为“运动式执法”。
北京的“狂飙行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运动式执法的典型范例。根据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统计,在开展行动前,北京市“黑车”数量已达6万~7万辆,而本市正规出租车的数量则在6.6万辆左右。
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北京掀起为期一个月的“狂飙行动”,并随之出台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给予重奖。同时启动问责制,对严重不负责任、未采取打击和执法行动的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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