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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政策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第三十六章 慎防干部交流制度“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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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从整肃吏治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干部交流制度,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这个职位还没坐热,下面情况还没摸清,又得交流到其他地方,无法真正安心做点事。”日前,记者一位在南方某县干部交流任期将满的朋友,显得困惑和无奈。

据介绍,我国干部交流制度,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调任、轮换、转任、挂职等形式,对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交流。

“实施干部交流制度的初衷,除培养、锻炼干部外,还在于防止出现任人唯亲、用人失误、考察失真、官官相护的腐败现象。”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在调查中却了解到,近年来,干部交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不该有的一些负面效应,其“派生”的某些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交流力度在不断加强

1990年中央发布的《关于实行党和国家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1994年,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上,再次重申了干部交流的重要性,并从多个层面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2002年7月9日,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领导干部回避交流制度,其中对任职回避分为事务回避、亲属回避和地区回避等三种,其中以地区回避面最广,影响也最大。

2006年8月6日,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领导干部交流规定方面又作了细化和完善,而其中的“交流、回避”,在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中,已成为第十一章的条文内容,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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