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反腐力度,应尽快扩大贿赂犯罪的制裁范围,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刑法规定当中。
在我国,很多贿赂近年来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为隐蔽性较强的非物质贿赂。但记者调查发现,有关部门对非物质贿赂的打击,无论从现实到立法,似乎属“反腐盲区”。
根据当前我国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贿赂的范围仅限于财物;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5月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处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为跑官买官行贿、危害民生的行贿等八类行贿犯罪。这八类行贿犯罪也把非物质贿赂排除在外,比如提供商业信息,以及为他人子女上学、参加工作提供方便等。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非物质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用道德、纪律、民事和行政等手段均不足以调整,为适应新的反腐形势,应从立法上将非物质性利益也纳入贿赂犯罪的标的范围。
贿赂逐渐呈现“非物质化”
2010年2月23日,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民警魏某受贿案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法庭查明,魏某除受贿6.3万元现金外,还“笑纳”了行贿人花钱雇用的“小姐”。在此案中,尽管魏某有接受性贿赂的事实,但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并没有被纳入认定的受贿的数额范围。
2007年1月,浙江省丽水市景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案件:被告人温某系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结识包工头丁某后,从2003年起,由其带领到杭州、厦门、温州等地嫖娼。起初,丁某将嫖资预先支付给卖淫者。后来,丁某将嫖资给温某自行支付给卖淫者。作为回报,温某为丁某争取到了数个大工程,使丁某获得巨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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