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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政策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第四十七章 对贪官外逃扎紧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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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减少贪官外逃的可能,关键在于着力构建阳光行政,让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裸行”。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两项暂行规定,经2010年4月2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之后,连日来成为反腐倡廉热议话题。

“这两项暂行规定进一步把反腐关口前移,更强化了权力监督,旨在防止贪官外逃,是一种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评价。

近年来,我国部分腐败官员,与移居海外的配偶和子女里应外合,将贪污受贿的大量资产暗中转移国外,一旦势头不对就抽身外逃,已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涉及民心向背的重大问题。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要减少贪官外逃的可能,关键还在于着力构建阳光行政,让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裸行”;只有尽快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和健全贪官外逃预警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外逃贪官人数仍是待解之谜

随着开放大门敞开,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向世界留学、经商、移民,其中包括不少官员的配偶和子女。

目前,公众把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官员,称之为“裸官”。在以往外逃贪官中,“裸官”就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在外逃贪官中,那些身份高、案值大者,多看中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移民国家。身份较低者则选择拉美、非洲、东欧或者周边国家。太平洋岛国和中美洲一些国家,也是一些外逃贪官的热门选地。”李成言分析,“这些外逃贪官,在国企,一般是‘一把手’。在政府则多为厅局级以上的官员。他们所卷走的款项,主要来自金融机构‘贷款’、土地开发、城建工程经费、税收、大型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及截留的政府开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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