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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隋唐五代部 第二十五章 章盛运中之衰象(上) 唐代租税制度与兵役制度之废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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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制度之创建,必先有创建该项制度之意识与精神。一项制度之推行,亦同样需要推行该项制度之意识与精神。

此种意识与精神逐渐晦昧懈弛,其制度亦即趋于腐化消失。

盛唐的命运,由于当时各项新制度之创建。换言之,即某种意识与精神之达于具体现实化。及此各项新制度日趋崩溃,换言之,即某种意识与精神已丧失或转变不复存在。而盛唐之盛亦遂不可久保。

一、由租庸调制到两税制

租庸调制的精神,不仅在于轻徭薄税,而尤重于为民制产。

推行此项制度,必先整顿籍帐。正如北魏均田,必先成立三长制。

户籍分九等,共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此为租、调之根据。

计帐预定翌年之课役数。此为庸之根据。

武德六年制,“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凡户口之新附、除籍、绝逃、籍没,田亩之应退、应授,均须逐年认真办理。此即政府上下对此制度必先有一番精神,更不可无一种相当之意识也。

杜佑通典以隋国计之富足,归功于高熲建输籍之法。按:熲在炀帝时奏:“人间课税,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过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既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之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则熲之输籍法,正有赖于详密周勤之吏治。

唐自武后乱国以来,民避徭役,逃亡渐多。田移豪户,官不收授。其时已有括正户之举,见苏瑰传。

到玄宗开元八年,乃重颁庸调法于天下。制度废弛而求以法令挽回,苟不能唤起推行此项制度之精神与意识,则亦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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