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死罪很清楚是骄傲(尽管我个人以为可能更应该称之为自恋),而这本《第二死罪》指控的又是什么?即使你读完全书大概都不是那么确定,我也是特别为此查阅了出版和评论的一堆相关资料方敢放心告诉你,答案没错正是——贪婪。
知道第二死罪是贪婪,我们一下子就明白很多事了不是吗?包括山德斯为什么这么语焉不详,包括山德斯为什么让这本小说这么快回归成“正常”的杀人推理故事,放弃了它的首部曲《第一死罪》里的心理学探述笔调、乖戾暴烈的角色人物及其杀人方式、死亡方式。
这里,先让我们有点语病地姑且这么讲,只因为贪婪的人比骄傲的人多很多,多太多,多到遍地都是满街都是,直到它再难被辨识出来,而成为某种恒定的背景,成为一切的前提,成为人性;也就像基督教从亚当这家伙追诉起的罪人论一样,当所有人都是罪人,都犯某一种罪,那其实就跟指控人为什么没长四个眼睛或不会飞没太大两样不是吗?也因此,某一个人如此稀罕地因为骄傲而犯罪、杀人和自我毁灭当然是怵目惊心的,我们会相当程度被迫去凝视它,动员社会力量去研究它讨论它解释它,不是因为罪的案情程度乃至于人死多少,而是因为它既是一处未知的空白又是某种危险的征兆,所谓危险的征兆指的不只是这样子的犯罪会陆续再发生或更糟糕的被诱发、被摹仿的现实问题而已,它事实上还触动了我们某种更深沉、更自省意味的恐惧,那就是我们自我生命里那些相安无事却又担心它蠢蠢欲动不受控制的黯黑东西,因此往往只一个案件就足以带来某种末世的、魔鬼又将统治世界的迫切预感。但某人因为贪恋金钱、贪恋美色、贪恋地铁工程回扣或者行政机构负责人、领导人的权位而犯罪乃至于杀人(包括开枪杀自己)?这还有什么我们不知道的奥秘需要解释的呢?这是很单纯的法律事件,我们通常只会把注意力摆在破案和定罪这一层面上头,抓出或纠出犯人和躲后头的有力人士,把他关起来或干脆吊死他电死他砍死他或开枪打死他,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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