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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 企业公民 11月29日 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环境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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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建立一个公益机构,相当于20多年前建立非公经济、民营企业时面临的体制环境,在审批规范、管理制度、在人才培养上都是这样……

——摘自《万通》2007年第5—6期文章《公益新战略》

政府给我们提供的履行企业公民责任的法律环境目前还不够完善……我有一个朋友注册1亿元的公益基金……最终是国务院副总理批的。这个朋友为了做这件好事花了一年半的时间来注册办手续,就好像做一件赚钱的事一样,要找这个,求那个,最后才批下来。

——摘自冯仑《野蛮生长》

背景分析

目前我国成立公益基金的法律环境还非常不完善,这使得企业履行企业公民责任的渠道不顺畅。比如一家企业要去注册一个公益基金,想长期履行公民责任,但是政府在注册方面还没有接纳、设立一个公益基金的工作流程和完善体制。

冯仑的一位企业家朋友想注册1亿元的公益基金,这位企业家把钱拿到民政部,民政部蒙了,这个人拿那么多钱想干吗?最后这件事报到了国务院,才得以批下来。另外,对于企业来说,公益基金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政策扶持和利益回馈问题,即企业的公益捐赠带来的退税的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原来只有国家指定的6个公益基金可以退税,政府希望企业把钱捐到那儿,由那儿分,最后再来退税。

目前国内公益基金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不完善,使得企业乐善好施的渠道不通畅。实际上,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抑制了企业创办公益基金的积极性,致使整个社会,包括民营企业对积极推动公民责任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理解很不成熟,造成一些行为上的偏差,道德上的误解和社会上的负面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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