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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未来大秩序 政府行动计划的幸福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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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 政治学者,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

个人的幸福与尊严,是人类一直追求的永恒价值。在中国,这些价值过去更多地体现在学者的论述和人们的理想中,很少体现在政府的行动计划中。但是近年来,特别是自从温家宝同志郑重提出,政府的责任就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之后,许多地方政府纷纷推出了各种各样的“幸福计划”,发布了一系列的“幸福指数”。建设一个“幸福社会”“幸福城市”“幸福社区”被一些地方政府正式列入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规划。由此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重要的政治哲学问题:政府应当对人民的幸福承担何种责任?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应当对人民的幸福生活承担重大的责任。政府对人民所承担的责任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国家这种责任可以有极大的不同。我认为,在全球化时代,政府对人民的幸福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就是实现善治。

什么是善治

一般认为,幸福是个人在需求和欲望得到满足时产生的愉悦感。从根本上说,个人是幸福的主体,幸福应当是一种个人的主观体验。任何他人都不能替代别人的幸福体验,任何政府或组织也同样不能取代公民的幸福体验。幸福不能“被代表”。然而,人们产生并实现其各自的需求和欲望却通常要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制约,政府正是通过创造、提供或取消个人的外部条件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影响人们的幸福。正如罗素所指出的那样,人们的幸福与社会制度和个人心理相关,我们需要通过改造社会来增进人类的幸福。政府之所以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因为人们的幸福生活所必需的某些基本条件,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简单地说,在当今世界,政府应当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的最重要条件就是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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