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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国富民穷之忧 拿什么保护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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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正政也。”2008年1月,陈志武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于建嵘对中国现行土地制度问题进行探讨,事关土地浪费、腐败、污染的根源,农民的利益为何屡屡受到侵犯,土地管理的当务之急与治本之策等。

于建嵘:欢迎你来到京郊东书房。我们上一次见面是在2005年哈佛大学一个有关中国社会转型的会议上,当时我们讨论了中国农村土地问题。我们有一个基本共识,就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到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及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陈志武:我记得你是从法律规定方面来解释目前中国农地存在的制度性缺失的。我更多的研究还是关于资本、金融市场、工业化等等经济方面和市场发展方面的问题,所以我更多从资本化的角度来理解中国农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于建嵘:是的,这与我所学专业和曾做过律师这一职业背景有关。在我看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在存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首先就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不明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这些法律,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三级制的“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是三个级类的“农民集体”。但现行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不能具体行使对土地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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