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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借助“民间”的便利 谨防陷入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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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下旬,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接到了一起关于民间借贷的经济纠纷。

事情非常简单:被告人为一家服饰公司的老板,向原告借了120万元。双方事先约定这笔款分两期还清,第一期资金60万应于2008年3月5日归还,第二期50万应于2008年4月5日归还。

乍一看,这起案件怎样判决,应该很清楚,双方根据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就行了。但知情人却透露,事情并不像表面上锁看到那么简单。因为双方所有的手续只是一张借条。这张借条上明明白白写着被告借了原告120万元,但其实拿到手中的可能只有90万甚至80万都不足,多余的那部分,属于利息。很明显,这起民间借贷业务,有点高利贷性质。被告很可能是在急用资金的前提下,无法筹集到款,只好通过地下钱庄借贷。而他的生意可能并没有原先事先所估算的那么乐观,到期无法归还款项,在无法与原告达成新的协议时,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温州已屡见不鲜。

出现这种现象,并非温州人的信用降低了,也并非温州民间借贷事业已经到了无法控制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对温州人来说,借钱的人太多了,被借的人也太多了,正所谓温州人“满城皆放高利贷”。套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夜路走多了,总会遇到鬼。凡事的存在已经到普遍性的程度,当相应的法制政策还没有出台之前,火热的温州资本借贷市场必然会出现利益纠纷。

事实上,在“满城皆放高利贷”的局势下,想躲都躲不开。因为在温州人的概念里,借贷与生产某种商品一样,是属于一种投资的项目,钱已经变成了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借款者与放贷者之间流通。一些放款者对于自己手下的资金,就想推销一般商品一样,推销借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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