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被告是刑诉法公审的中心环节,但是,在昭和二十三(一九四八)年修改的战后刑诉法中废除了。对于旧刑诉法的修改是在于承认被告人的沉默权、限制坦白交待材料的证明力以及尊重人权、防止误判这样一个指导思想下进行的。
但是,正如前所述:这一切仅是表面上的东西,实际上那种过去固有的“交待就是证据之王”式的思想方法,仍然作为一般强大的潜流而残留着。被告人如果是任意性供述,审判长就可以随时就需要的事项要求他回答问题。陪审员、检察官、辩护人也可以向审判长吱一声,对被告人进行审问。
在这种场合下,不可忘记被告人是当事者的一方,要严加避免那种追求被告人、强迫交待的态度。然而,实际上是怎样呢?毋宁说着眼于听被告人的辩明上了。话虽如此,然而在新刑诉法中没有规定被告人宣誓,即使提供伪证也不受罚。被告所担心的只是:讲得对自己过于有利,不会被法院所置信。这样,对被告人的讯问就具有了极其暧昧的特性。一个职权意识相当强的审判官,往往会根据以前法庭审判经过情况所得到的心证,对被告进行比检察官还要检察官式的讯问。
即使修正了法律,也仍残留着无法改动的部分。因此,在一切没有随时间推移、改变整个法律界人事构成之前,纯粹按照法律的审判是不可指望的。
对于上田宏本人的审讯是在实地验证那天三周以后的十一月十五日午后。在此以前,一般审判只隔两周左右,但这次却隔了三周,其原因是实地验证报告赶不出来。
尽管秘书官和速记官拼命忙活,公判的调查报告,一般来说,到下次公判之前是搞不出来的。然而,实地验证是在法庭以外进行调查,所以,在形成调查报告、提到法庭之前,是不具有证据能力的。从实地验证到下次公判所以需要三周时间,实质就是根据这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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