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一直等着也不是办法。洛斯通过报纸广告主动向诱拐者传话了。七月三日,费城发行的所有报纸上都大幅刊登了洛斯发出的寻人启事,当然是以普通广告的形式进行刊登的。“凡是发现查理或者知道他的下落并通知我们的人,将给予丰厚的报酬作为奖励。”为了不引起罪犯的警戒,故意用了非常简单的语言来进行描述。
这时出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看到这则广告,并且通知查理就在自己家,或者知道藏匿查理的地方,那么这个人肯定就是罪犯或者同伙。这样一来就等同于自首说自己就是诱拐者,不会有人去干这么愚蠢的事情。果然,藏匿起来的诱拐犯没有任何回应。所以洛斯要求当他和罪犯面对面的时候,警察能够绝对确保罪犯的安全,但是警方拒绝作出这样的保证。
警察的理由十分充分:
“当然洛斯能够把孩子找回来那是最好的。他为此不惜花费大量的金钱,他非常有钱。事实上,他说过即使要倾尽全部财产也在所不惜,这样的做法等于是在给诱拐者奖金,也就是在奖励这种犯罪的行为,而且就是在我们的眼皮底下做这样的交易,这在法律面前是不允许的。只要拿出金钱来交换,孩子就能回来,不需要动用任何的警力,这种想法是非常荒谬的。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就是无政府状态了。这完全是无视我们的存在,没有比这更荒谬的事情了。我们绝对不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西方人的眼珠本来是蓝色的,如果变成黑色就说明此人非常生气。事实也是如此。
洛斯希望的是查理能毫无损伤地回来。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不论付出多少金钱都是愿意的。作为警察,孩子当然是要救的,但是更重要的是要把罪犯绳之以法。由于洛斯和警察两者的目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就产生了分歧。因此,从这件事情的性质上来看,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才导致了事件最后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这让某些人看笑话了。以警察保证绝不抓捕为前提将罪犯引诱出来,然后当罪犯和孩子出现时将他们一起控制住,这样就是最完美的结局了。这是谁都能想到的,但是事情真的能这样简单顺利地解决吗?不论是洛斯还是警察,都认为对方不会如此轻易就能上当的,他们一定会事前就看出这是陷阱的。如果对方是职业的诱拐者,那么肯定是身经百战的,不论布下多么巧妙的网,他们都会从网的缝隙中逃脱的。实际上,他们就像是在山对面喝水的鹿一样,对于这边的行动和对自己的威胁非常警惕地观察着,不会轻举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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