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3月,我由太原公安医院,回到祁县山西省第一监狱。当天晚上队长给我送来一张减刑裁定书,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原判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对于一个被关在监狱的人,这当然是一件很高兴的事。
在监狱的减刑幅度,一般是从无期徒刑减到有期徒刑20年(这是法定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从无期徒刑一次减到有期徒刑15年的为数不多。我为什么一次能得到这样大幅度的减刑?我不知道。我只想谈谈我在监狱里所持的态度。建国前我坐过两次国民党的监狱,建国后坐的是共产党的监狱。我是否应该用对待国民党监狱的态度来对待共产党的监狱?这是我被判刑坐监后,首先考虑的问题。国民党的监狱是敌人的监狱,破坏敌人的监狱是革命工作者的任务之一。所以共产党员被关进敌人监狱,对监狱应持破坏态度。例如,进行绝食斗争要求改善生活,发展秘密组织,鼓动犯人闹事、逃跑……以至发动全体犯人越狱暴动。共产党的监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部份。如果破坏了共产党监狱的秩序,也就是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秩序。所以一个共产党员即使因冤案被关进共产党的监狱,对监狱秩序也应采取维护的态度。例如,带头遵守监规纪律,帮助不识字的犯人学习文化完成生产任务等等。对于一个共产党员来说,坐敌人的监狱要经得住考验,坐共产党的监狱,也要经得住考验。
判决书判我为“历史加现行反革命”,那是审判员的错误。造成这种错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那种“运动压倒一切”的形势下,也很难做到公正执行法律。例如,“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党的一些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也难免“牢狱之灾”,就说明了这一点。不管判决书上的错误是怎样造成的,错误还是错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根据我的革命实践,我坚决自信我是一个忠诚于党的共产党员;共产党是实事求是的,我的冤案总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过去我经得住国民党监狱的考验,今天也要经得住共产党监狱的考验。于是我决定对监狱秩序采取维护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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