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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计划经济:从自负到自毁的大试验 回收土地:政府的三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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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以“工人党”的姿态出现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1927年国共决裂后转入农村,日渐演变为一个“农民党”。其最高决策层大多是农家子弟出身,他们对农民心理和利益诉求之掌握乃同时代人中的佼佼者,而土地政策正是核心。早在井冈山时期,红军便以“打土豪,分田地”赢得了支待。1947年的《土地法大纲》更是在争取民心上起到了决胜性的作用。然而,新中国成立之后,共产党在土地和农村政策上一反之前的私有化立场,展开了系统性的集体化改造。

1951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组建互助合作社,这一政策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抵制,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暴力反抗。到1952年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农户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40.%。1955年年底,在毛泽东的急迫要求下,初级合作社向高级合作社升级,仅用一年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6.3%,参加高级社的占农户总数的87.8%。在粮食“大跃进”的1958年,高级合作社又向更高级的人民公社升级, 形成了“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公社模式,到年底,全国原有的74万个农业社变成了2.65万个“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

也就是说,在《土地法大纲》颁布的11年后,分到农民手中的土地又被收归为集体所有,5亿农民被全部纳入集体化的生产和生活中。在社会学的意义上,自明清以来所形成的、基于小农经济的宗族社会模式被彻底破坏,从此,中国人再无 “故乡”。因为农民失去了对土地交易的处置权,实质上便也失去了所有权,因此所谓的集体化便是国有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杨小凯指出,人民公社化的土地改革从根本上动摇了中国人对财产权的信心,也挖掉了公民的财产权基础,对人们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有根本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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