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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卦(第二十三)艮上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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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不利有攸往。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

见可而后动。

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象》曰: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身安而民与之,则“剥”者自衰,不与之校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阳在上,故君子以上三爻为己。载己者(1),床也,故下为床(2)。阴之长,犹水之溢也,故曰“蔑”。“辨”,足之上也,床与足之间,故曰“辨”。君子之于小人,不疾其有邱山之恶,而幸其有毫发之善,“剥床以足”,且及其“辨”矣,犹未直以为凶也,曰“蔑,贞”而后“凶”。小人之于正也,绝蔑无余,而后“凶”可必也;若犹有余,则君子自其“余”而怀之矣,故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小人之为恶也,有人与之然后自信以果。方其未有与也,则其愧而未果之际也。

(校注)

(1)为己,载己: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2)下为床:《苏氏易传》作“下为剥床”,误。

六三:剥之,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王弼曰:“群阴剥阳,己独协焉(1),虽处于剥,可以无咎。”“上下各有二阴,应阳则失上下也。”

(校注)

(1)己独协焉: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独协焉”,均属刻印之误。《周易正义》所载王弼原注为“我独协焉”,从而改之。

六四:剥床以肤,凶。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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