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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四章 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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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康德的法律哲学

先验唯心主义(transcendental idealism)是一种哲学态度,这种哲学态度认为由人之心智形成的观念和概念具有自主存在的性质,并且否认这些观念和概念只是人们对不断变化的经验世界的反映。这种哲学进路的特点是赋予人的智力以巨大的强力和力量,并且认为经验实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的思想所构设或产生的观念形成的。先验唯心主义还倾向于认为,无论是关于现实的知识本身,还是人之心智试图认识现实所凭靠的形式、方法和范畴,并不是通过感觉经验在后天产生的,而是先验的并且独立于经验感觉材料的。这种哲学最为极端的表现形式乃是把人的思想变成“宇宙的惟一支柱”。正是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德国,西方哲学中的唯心主义思潮达致了其发展的顶峰。

把伟大的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公元1724-1804年)划为先验唯心主义者是否适当,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论和值得怀疑的问题。我们可以适当地给出如下解释:康德哲学的主要目的,至少从某些方面看,乃在于试图调和唯心主义的唯理论(其特点在于思想之于经验的首位性)与经验主义的感觉论(以那种认为所有人类知识都依附于感觉认知的观点为指导)。康德认为,“感觉”是我们关于经验世界客体的知识的惟一渊源。然而,他同时又认为感觉经验受到人之心智构造的限制;他认为,人脑包含有一些认识或理解的形式,通过这些形式,飞逝的感觉印象被吸收、协调和整合。在这些人脑固有的认知形式和范畴中,他列出了空间、时间、因果等概念和一些数学命题。他认为所有这些都不是经验的产物,而是具有知性的观察者赋予感觉材料的先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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