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节 欧洲的社会学法学和心理学法学
我们在前文业已指出,法理学中的实证主义不仅呈现为一种分析的形式,而且也采取了一种社会学的形式。奥地利社会学家路德维格·贡普洛维奇(Ludwig Gumplowicz,公元1838~1909年)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社会学实证主义的角度去解释法律的范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本质上是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而贡普洛维奇则为这种理论建构了一个社会学的基础。他指出,历史的主要动力是不同种族为了争夺权力和至上地位而进行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较强的种族征服了较弱的种族,并且建立了一种巩固和维护其统治的组织,这种组织就是国家,而法律则是实现政府目标的最主要的工具之一。贡普洛维奇指出,法律是从具有不同力量的不同社会族群之间的冲突中产生的一种社会生活的形式。法律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国家权力来确立和维护强者对弱者的统治。根据贡普洛维奇的观点,法律的指导思想是维持和巩固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任何法律都是不平等的体现。就这点而言,法律是国家权力的真正的反映,其惟一的目的就是通过较强群体对较弱群体的统治来调整不平等的种族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和平共处问题。没有国家,便没有法律,因为法律在本质上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贡普洛维奇说,“自然法”以及“不可剥夺的权利”等概念是纯粹想象出来的荒谬产物,就象“理性”和“自由意志”等概念一样毫无意义。那种认为法律所关注的乃是在人与人之间创设自由和平等的设想,实是精神幻想的表现。恰恰相反,法律“从一般意义上讲,乃是同自由和平等极为对立的,而且从法律的本质来讲,它也必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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