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节 导 言
在本著作中,我是根据两个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制度的,它们是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及其实质性目的所不可或缺的。这两个基本概念就是秩序与正义。为使分析清楚明了,我拟在不同的章节中分别对法律与上述两个概念的关系予以讨论。然而,此后的讨论亦将表明,在法律的秩序要素同促进人际关系正义的法律安排的作用之间仍存在着诸多重要的联系与重叠交叉现象。
在下述各章节中,我将首先对秩序与安全作一界分。秩序(order)这一术语将被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时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而另一方面,安全则被视为一种实质性价值,亦即社会关系中的正义所必须设法增进的东西。因此在这种视角下,安全同法律规范的内容紧密相关,它们所关注的乃是如何保护人们免受侵略、抢劫和掠夺等行为的侵害,再从较为缓和的角度来看,它们还可能关注如何缓解伴随人的生活而存在的某些困苦、盛衰和偶然事件的影响。
本书中所使用的秩序概念,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序(disorder)概念则表明存在着断裂(或非连续性)和无规则性的现象,亦即缺乏智识所及的模式——这表现为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决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违背自然”的努力。我拟在下节中表明,人类的这种倾向乃深深地植根于整个自然结构之中,而人类生活则恰恰是该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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