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节 宪法之解释
宪法制定者将宪法确定为治理人类政治组织群体的一种根本大法。宪法文献提出并阐明一国政体所赖以建立的原则。宪法调整有关如何在各种行使国家主权的机构中进行国家权力的分派与分配的问题;它规定行使上述权力的方式;它通常还包括有赋予社会全体成员以基本权利的权利宪章(也可能有基本义务的规定),也正因为此,宪法成了最高的法律。
在那些把解释宪法规定之含义的权力委托给某个独立司法机关的国家中,政府的这个部门就承担了一项崇高的任务。由于有关把宪法规范适用于政府问题及其同公民关系问题的判决往往会对该政体的幸福和盛兴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如果不认真严肃地关注一个宪法性判决所可能给人民生活和社会福利造成的政治、社会及经济的影响,那么为司法领域中的司法机关所设定的上述责任,便不可能得到履行。一般法理学能给予那些承担此项义务的权力机关以何种帮助呢?
在解释宪法性规定的领域中,存在着两个基本问题。如果我们不对法律有序化的终极目的予以某种考虑,那么就不可能解决这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果一项宪法规定的含义不确定,那么是否应当诉诸于颁布该规定时社会对它的普遍理解来加以解决,抑或一项宪法规定是否应当根据解释该规定时所拥有的知识、需要及经验来予以解释。第二个问题乃是关于是否承认宪法性裁决非正式渊源的问题。它所关注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一项实在宪法命令的含义及适用范围,是否可以根据那些未得到宪法正式文本直接认可的重要政策原则来加以解释。我们将把我们的讨论范围局限在上述两个有关宪法解释的主要问题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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