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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 二、法律与经济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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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芝加哥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理查德·波斯纳,很可能是这一思想流派的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他撰写了不少专著和论文。他所撰写的《正义的经济学》一书最清晰地反映了他的法律哲学观点。该书的主题是:法律规则及(更广义上的)一般政治制度应当根据它们是否促进了“财富最大化”的标准予以评价,即看法律规则或制度安排是否有助于增加社会总财富。波斯纳把社会财富界定为“对以金钱为依托的选择的综合满足”(该书第61页)。他把财富最大化的观念同正义观念联系起来,认为一个使其财富达到最可能大的程度的社会便可能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这样,他便将财富最大化当成了一个伦理原则(该书第115页)。

波斯纳确信,自由市场乃是增加社会财富的最佳手段,完全市场总的来说效率是最高的,因此政府应尽可能少地干预市场的运作。波斯纳认为,法官所创造的普通法规则提高了经济效率,因为普通法不会过分地影响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权。他认为,制定法于近期表现出一种调节性倾向,而这可能会对提高经济效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他赞称那种对自由发展私有竞争利益予以优先考虑的法规。然而他也承认,体现公益目的的调整性法规有时也是必要的,以弥补建立在自由市场基础上的经济体制的不足。

至于司法程序,波斯纳认为,法官应当避免把社会政策方面的考虑带到其判决中去。他认为法律在许多方面都是一种约束自由的制度,所以他希望法律惩戒能把侧重点置于一个较窄的焦点上。他认为,法律思想的核心应当是对法律进行无偏见的技术的和学理的分析,而不是根据法律的社会效果对其进行实用主义的处理。然而,他认识到,要将法律科学从其周围的社会世界中完全独立出来是不可能的。换言之,他承认法律的自治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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